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督查主任的主要职责责是受主要领导委托,对当地重要工作和临时性任务进行督促检查的专门机构,在办公室领导下,对主要领导负责,认真履行自身职责。县委 的职责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把握好正确的政治方向;善于团结好委员会中一班人;抓好党风建设,督促、检查党的各项工作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工作,维护和法律的尊严。
第3种观点: 是专门机构。督查室全称为()督办检查室。围绕中心工作和领导交办的督查事项,认真开展督促检查工作。对上级重大决策、重要文件、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等,确保部署重要工作任务的落实,切实提高执行力。督查室是受主要领导委托,对重要工作和临时性任务进行督促检查的专门机构,在办公室领导下,对主要领导负责,认真履行自身职责。一、设立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1、设立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2、机构的类型、名称和职能;3、司级内设机构的名称和职能;4、与业务相近的行政机构职能的划分;5、机构的编制。二、增设行政机构的司级内设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1、增设机构的必要性;2、增设机构的名称和职能;3、与业务相近的司级内设机构职能的划分。法律依据:《地方各级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四条 地方各级的机构编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的。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是有实权的,这个机构在各地的设置情况不同,有的地方甚至没有这个机构,这个机构存在的时间也并不长,是由以前县委县的督查室整合而成的。它的主要职能是对县委县安排的重要工作进行督查,督促相关工作的完成和领导指示的落实。法律依据:《督查工作条例》第三条 督查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服务大局、实事求是,推进依法行政,推动落实和问题解决,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第四条 督查内容包括:(一)党、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二)上级和本级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三)督查对象法定职责履行情况;(四)本级所属部门和下级的行政效能。第六条 指导全国督查工作,组织实施督查工作。督查机构承担督查有关具体工作。县级以上地方督查机构组织实施本级督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督查机构设置的形式和规格,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督查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督查机构统称督查机构。
第2种观点: 县委督查局和县府督查局,督导全县各单位的工作情况和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的进展情况。工作比较充实。县委督查室的工作职能是负责对全县贯彻落实、、决策以及县委重要工作部署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反馈,对上级重大决策、重要文件、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等,确保部署重要工作任务的落实,切实提高执行力。督查室是受主要领导委托,对重要工作和临时性任务进行督促检查的专门机构,在办公室领导下,对主要领导负责,认真履行自身职责。在日常督查工作中,各部门和下级的一些同志,也常常把其称作为的“督军”、“钦差”。有些承担重要工作的部门在对下工作推进受阻或遇到一定困难时,也大多会请分管领导委托督查室实施督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第十四条 对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申请裁决,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全称为“督办检查室”或“政务督查室”。围绕中心工作和领导交办的督查事项,认真开展督促检查工作,对上级重大决策、重要文件、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等,确保部署重要工作任务的落实,切实提高执行力。 督查内容包括:(一)党、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二)上级和本级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三)督查对象法定职责履行情况;(四)本级所属部门和下级的行政效能。法律依据:《督查工作条例》 第四条 督查内容包括:(一)党、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二)上级和本级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三)督查对象法定职责履行情况;(四)本级所属部门和下级的行政效能。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是有实权的,这个机构在各地的设置情况不同,有的地方甚至没有这个机构,这个机构存在的时间也并不长,是由以前县委县的督查室整合而成的。它的主要职能是对县委县安排的重要工作进行督查,督促相关工作的完成和领导指示的落实。法律依据:《督查工作条例》第三条 督查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服务大局、实事求是,推进依法行政,推动落实和问题解决,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第四条 督查内容包括:(一)党、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二)上级和本级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三)督查对象法定职责履行情况;(四)本级所属部门和下级的行政效能。第六条 指导全国督查工作,组织实施督查工作。督查机构承担督查有关具体工作。县级以上地方督查机构组织实施本级督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督查机构设置的形式和规格,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督查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督查机构统称督查机构。
第2种观点: 县委督查局和县府督查局,督导全县各单位的工作情况和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的进展情况。工作比较充实。县委督查室的工作职能是负责对全县贯彻落实、、决策以及县委重要工作部署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反馈,对上级重大决策、重要文件、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等,确保部署重要工作任务的落实,切实提高执行力。督查室是受主要领导委托,对重要工作和临时性任务进行督促检查的专门机构,在办公室领导下,对主要领导负责,认真履行自身职责。在日常督查工作中,各部门和下级的一些同志,也常常把其称作为的“督军”、“钦差”。有些承担重要工作的部门在对下工作推进受阻或遇到一定困难时,也大多会请分管领导委托督查室实施督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第十四条 对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申请裁决,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全称为“督办检查室”或“政务督查室”。围绕中心工作和领导交办的督查事项,认真开展督促检查工作,对上级重大决策、重要文件、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等,确保部署重要工作任务的落实,切实提高执行力。 督查内容包括:(一)党、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二)上级和本级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三)督查对象法定职责履行情况;(四)本级所属部门和下级的行政效能。法律依据:《督查工作条例》 第四条 督查内容包括:(一)党、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二)上级和本级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三)督查对象法定职责履行情况;(四)本级所属部门和下级的行政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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