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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权利与义务的分配与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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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法律权利和义务,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一)从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形态可划分为应有权利和义务、习惯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和义务。(二)根据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亦即它们在权利义务体系中的地位、功能及社会价值,可划分为基本权利和义务与普通权利和义务。(三)根据权利和义务对人们的效力范围,可划分为一般权利和义务与特殊权利和义务。(四)根据权利之间、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可划分为第一性权利和义务与第二性权利和义务。(五)根据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方式,可划分为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与接受权利和积极义务。(六)根据权利主体的不同划分为个体权利和义务、集体权利和义务、国家权利和义务、人类权利和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任何公民享有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决定,并由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三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除物权人以外的任何不特定第三人均为义务主体。物权是一种对世权力,需要不特定的除物主以外的其它人承担保证物主正常完全行使物权的义务,因此其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一、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二、业主的权利与义务1、业主对建筑物内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一规定明确的是共有和共同管理的原则。2、业主对共有部分物权,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同时规定“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这说明,共有物权的权利与义务是伴随专有物权同生同灭的。业主对共有物权的权利义务不可分割。3、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车位、车库的归属 ,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这条规定强调的是建筑区划内规划的车位和车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也就是说,业主对开发商出售的车库和车位享有优先满足权,而占用共有道路和场地的停车位则属于业主共有,所有业主都有同等的使用权。4、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这一规定强调的是业主必须接受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制约的义务,同时业主行使个人物权时必须履行征得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义务。5、业主应该履行交纳 物业管理 费用和分摊公共面积、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的义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三、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5、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6、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7、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8、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9、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客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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