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一种情形,旅行社有责。有分析指出,针对游客在景区里发生的意外事件,如果旅行社不能举证在进入景区前及带团过程中向游客进行过安全告知,有可能被判定存在责任,并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义务。此类情形,则保险公司应当通过旅行社责任保险进行理赔。第二种情形,景区有责。如果认定景区存在责任,旅行社和游客本人没有责任,则按照公众责任保险的条款,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当通过公众场所责任保险进行赔偿。第三种情形,景区、旅行社均无责。按照2012年最高人民推出的《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实际判例中较多强调“游客自身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如存在游客擅闯禁行地区等情形,有可能判定景区、旅行社都不存在责任,而游客本人存在责任。在此情形下,按照保险条款,保险公司有理由拒赔。第四种情形,景区出险,责任分清。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经营风险机构,一定要体现专业的精神和能力。保险公司要发挥行业特长,对各个行业存在的风险进行识别、防范和化解,对于投保的旅行社和景区经营进行培训,进行风险隐患的勘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3种观点: 关于旅游景区内受伤的赔偿问题,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1. 因景区设施问题导致的受伤:如果是由于景区设施不完善、安全警示不足或者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游客受伤,景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游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景区管理部门索赔。2. 因个人过失导致的受伤:如果游客自身原因(如不遵守景区规定、不注意安全提示等)导致受伤,那么景区通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景区可以提供相关的安全提示和服务,帮助游客避免类似事故。3. 因第三方原因导致的受伤:如果游客受伤是由于其他第三方(如其他游客、景区工作人员等)的行为导致的,那么景区通常不承担赔偿责任。游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寻求法律途径追究第三方的责任。具体的赔偿责任取决于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证据。建议游客在旅游过程中注意安全,遵守景区规定,同时保存好相关证据,以便在需要时进行索赔。
第1种观点: 2004年6月某日,邹女士夫妻与某旅行社建立旅游合同关系,到蓬莱旅游。某旅行社租用某旅游汽车公司的客车运送旅客到蓬莱旅游汽车行驶到济青高速青州路段时发生车祸,与张某所驾驶的鲁A2.大货车相撞,致使游客邹某等人受伤。事故经山东省厅交通总队高速公路交通支队青州大队认定某旅游汽车公司的客车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驾驶的鲁A2.大货车负次要责任。后邹女士经伤残鉴定,邹女士构成十级伤残。经和某旅行社协商不成,2004年8月某日,邹女士以旅游合同纠纷将某旅行社诉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费用。一、被告人的答辩意见:答辩状答辩人:某旅行社答辩人因邹某诉答辩人旅游纠纷一案,答辩如下:1、对邹某所受到的伤害答辩人表示同情和慰问。在事故发生后肇事者积极采取措施对伤员进行抢救,并且在交警部门没有认定责任的情况下预先支付了原告的医疗费用。回到济南后,答辩人又专门派了两名工作人员到其家中慰问,并且尽最大努力坚持对其生活进行照顾,直到邹某完全康复。当时,邹某对答辩人的做法也非常满意。2、对于邹某在乘坐客车赴蓬莱、长岛旅游途中发生车祸,造成邹某受伤,对于邹某受到的伤害,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答辩人同意予以赔偿。3、答辩人和某旅游汽车公司在本次交通事故处理期间多次通知邹某,答辩人出车带领其参加调解,而邹某不予合作,致使本次事故至今没有了结。答辩人认为邹某存在过错。4、某旅游汽车公司做为本次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并且其全程参与了本次交通事故的调解,也是本案的最终赔偿责任人。本案的处理结果和某旅游汽车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它的参与有利于查明本案的真实情况。因此,我们请求追加某旅游汽车公司做为本案的第三人参与本案的审理。此致××区人民某旅行社2004年9月13日二、被告委托律师代理词:王鹏律师接受被告某旅游公司的委托,参加本案诉讼,主要代理意见:1、被告是租用某旅游汽车公司的车辆在途中发生车祸,导致原告受伤,作为提供车辆的某旅游汽车公司,是本案的最终赔偿责任主体,应当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承担赔偿责任。2、原告依照合同之诉起诉被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三、旅游人身侵害判决结果:济南市××区人民以第三人某旅游汽车公司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为由,对追加第三人的请求没有准许,但支持了我们第二条代理意见,判决某旅游公司赔偿邹女士赔偿金.元。
第2种观点: 旅游纠纷赔偿的标准如下:1、有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此时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以及质量保证金的等额赔偿;2、没有质量保证金的,此时应当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一般按照旅行合同确定。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怎么解决:解决方法如下:1、双方协商;2、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3、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4、向人民提起诉讼。法律依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导游违反旅游社与旅游者的合同约定,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行社应对旅游者进行赔偿。(一)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二)导游违反约定,擅自增加用餐、娱乐、医疗保健等项目,旅行社承担旅游者的全部费用。(三)导游违反合同或旅程计划,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的20%。(四)导游擅自安排旅游者到非旅游部门指定商店购物,所购商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全部损失。(五)导游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六)导游索要小费,旅行社应赔偿被索要小费的2倍。
第3种观点: 一、旅游景区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是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负有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照顾、保护他人免受人身损害的义务。最高人民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首先确认了安全保障义务,是司法解释发展法律的重要成果,是调整景区经营管理者与游客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旅游景区是指任何一个可供旅游者或来访游客参观游览或开展其他休闲活动的场所,是旅游者参观、游览的主要场所。旅游景区以其独特的自然、人某观和愉快轻松的环境带给游客愉悦的心理感受和体验,成为主要的旅游吸引物。旅游景区作为一种重要的公共空间受到各种人为或自然因素的影响,使旅游景区的安全备受考问和挑战。安全是旅游的生命线,旅游景区发生的这些旅游安全事故不仅给游客的人身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也严重损害了景区旅游形象。游客进入景区与景区经营者建立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景区应按合同提供相应的旅游设施和服务,满足游客的旅游休闲需求和精神满足。为何在合同之外规定景区安全保障义务?一般认为基于以下理由:(一)危险控制理论经营者开发经营旅游景区,其具有的专业知识和社会经验使他们比一般游客更了解设施、设备的性能、状态,景区内部及周边地区的情况,包括社会治安状况、气候、地质地貌、相关法律规定、文化状况等等,具有预见损害的信息优势,更能采取更低成本的避免和减轻损害的措施。因此,“在属于不作为责任原始形态的对他人侵权行为之责任领域内,监督者控制潜在危险的义务通常来源于他对危险的控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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