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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行政机构的司级内设机构的方案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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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增设机构的必要性;(二)增设机构的名称和职能;(三)与业务相近的司级内设机构职能的划分。法律依据:《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增设行政机构的司级内设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增设机构的必要性;(二)增设机构的名称和职能;(三)与业务相近的司级内设机构职能的划分。撤销或者合并前款所列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撤销或者合并机构的理由;(二)撤销或者合并机构后职能的消失、转移情况;(三)撤销或者合并机构后编制的调整。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设置以职能的科学配置为基础,做到职能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适时调整行政机构;但是,在一届任期内,组成部门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法律依据:《 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四条 行政机构的设置以职能的科学配置为基础,做到职能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适时调整行政机构;但是,在一届任期内,组成部门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增设机构的必要性;(二)增设机构的名称和职能;(三)与业务相近的司级内设机构职能的划分。法律依据:《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增设行政机构的司级内设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增设机构的必要性;(二)增设机构的名称和职能;(三)与业务相近的司级内设机构职能的划分。撤销或者合并前款所列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撤销或者合并机构的理由;(二)撤销或者合并机构后职能的消失、转移情况;(三)撤销或者合并机构后编制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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